匆匆忙忙執完耶誕節舍監勤務,12/26 一早的飛機回台灣。在三義待了四天、回木柵待了五天、然後再回三義住兩天,又匆匆回到美國。這次回台灣沒有上次那樣惶惶不知所措的茫然感,回美國也沒有如釋重負的親切感。大概,隨著年歲增長,已經慢慢習慣這種過客的心情,隨遇而安,隨處是家。

從踏上台灣的那一刻起,肚子就沒有感覺餓過,好幸福 :p 雖然我一直沒有害喜得很嚴重,但是待在美國就是不像台灣,想吃什麼就有得吃。或者說,媽媽隨便從廚房端出什麼,都是我想吃的;走在路上隨便看到什麼早餐三明治或滷味黑白切,也都是我想吃的。夫夫買了一杯五十嵐的奶茶,喝一口...嗯...夢咖啡閃一邊去吧!台灣人就是能把吃的喝的都做到好吃得讓人想哭。昨天回到美國,沒力氣煮飯,買了兩個萬家香便當,吃著,有一種淡淡的哀傷.. :p

三義的空氣新鮮,雖然有點潮濕,只要記得打開除濕機住起來就很舒服。但是一回台北就很可怕,整天眼淚鼻水齊流,而且有一年比一年嚴重的情形。完全不敢去探望小ㄋㄞ,好想念我的貓咪。

與小姪子相處了幾天,發現帶小孩真是學問多多。一邊讀著育兒書,一邊心想「我以後一定要怎樣怎樣」或「一定不要怎樣怎樣」,但是嫂嫂對我笑著說「書上都寫得很輕鬆啦」,公公更是直說「要我放著孩子哭而不去哄是不可能的啦」..所以呢,書讀得多好像也沒什麼用,現在只能挫咧蛋。:p

聽說台灣的物價飛漲,從美國回來還是沒什麼感覺。去逢甲夜市吃了一圈,兩人吃到撐才兩百多元;剪個頭髮包括洗才299;倒是 7-11 的國民便當變得好小好沒誠意是真的。

坐在前座看夫夫開車有點太過刺激,不適合孕婦。我每次坐車都會尖叫,有時候是一線道的窄路忽然從右邊鑽出一台計程車(哪裡來的啊)、有時候是明明雙向的寬大巷子卻逆向騎來左右張望的歐巴桑、更常發生的是從馬路中間安全島上冒出來的行人。

辛亥路後門的有錢真好開新店了。老闆把原來的店頂給別人,自己又在隔壁開了一家一樣的,店名叫「有錢卡司好」( 喂,這樣做好像不太厚道耶!)我們是老顧客,認得老闆,所以理所當然走進了新開的有錢卡司好,炒飯燴飯的口味還是一樣讚,甜湯鹹湯共有七種,試了四五種都很好喝(沒有嘗試以前就喝到怕的玉米果凍湯)。不過不知道老闆娘到哪裡去了...

和小姪子玩的時候發現一個好好玩的積木玩具,勾起了我的童年回憶,後來忍不住去買了一堆小木頭方塊回來自己黏成積木。我覺得我以後很可能會和小孩搶玩具玩。

從網路上訂了一堆書抱回美國。大多是看朋友的書評買的,好不好看也不知道。上次託佳佳帶來的書大概有 70% 的成功率,看了三個月。這次大多買小說,希望能撐久一點。 :D

在三義的時候無事,捧起未央歌重讀,讀出很多從前不曾發現的興味。從前是仰慕那大學生活的自由自在、真摯的友情和天真的愛情,現在則能一眼看穿年輕愛情注定走向的悲劇情節。真是老了。

回程的飛機坐得累死我了。不過在日本轉機吃到很讚的 chirashi 非常開心。果然美國的日本料理還是完全不能和日本比,隨便一家機場壽司店就打死全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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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回台灣的時間太趕,所以很多該處理的事情沒空處理好。

關於消費券,請人代領要填授權書,還得備齊身份證和印章,而且一定要到戶籍所在地的投票所或郵局才能領,我的戶籍在新竹,真是麻煩啊(泣)

關於國民年金,咱們的政府真是好樣的,所有國民都預設為「一般國民」,可是我和夫夫明明在台灣沒有半毛收入,應該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可以少繳一些保費,這些資料政府明明都有,偏偏要小老百姓自己去「證明」,煩死了。根據新竹市政府的 FAQ
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應檢附哪些證明文件?應向哪一單位提出申請?無法親自辦理時,可否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發佈單位:北區區公所 分類相關: 35
(一)申請認定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應提憑下列證明文件:
1、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正本驗證後即退還) <--- 又要身份證...糟糕。我的身份證會自己走路就好了...
2、戶口名簿影本
3、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費補助申請表
4、全家人口各項收入及其他證明文件,說明如下:
(1)有薪資收入或申報所得稅者:檢附薪資證明或稅捐稽徵機關開立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等。 <--- 我應該適用這一項
(2)如有不得在台灣地區工作之外籍或大陸地區配偶:應檢附居留證、
(3)如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應檢附載有結婚記事之戶籍謄本及無謀能力之證明。
(4)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者,應檢附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之證明。
(5)在學(指就讀公立學校或經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私立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外國學歷之學校,完成註冊程序、取得學籍,且在校就學)並領有公費者:應檢附在學及領有公費之證明。
(6)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應檢附在監、在押或拘禁之證明。
(7)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者:應檢附報案請未尋獲之證明。
(二)以上各項證明文件如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應經以下驗證之程序:
1、於國外製作者,如為外文應檢附中文譯本,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該中文譯本如未經驗證者,應由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 <--- 哇賽,在學證明要去哪裡弄中文譯本啊...
2、在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如為外文應檢附中文譯本辦理驗證)。該中文譯本如未經驗證者,應由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
3、在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認定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之受理機關:
由新竹市政府委任本區公所辦理初審後陳轉市府社會處辦理復審認定之。
(四)被保險人無法親自向辦理機關提出申請時,得備妥雙方身分證及印章,洽本所填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資料來源: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及內政部社會司)

不過呢,麻煩歸麻煩,看起來這個年金不繳好像也沒什麼關係,明年或後年再回去處理也可以。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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