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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寶毛線編織 (i)
寶寶毛線編織 (ii)
小洋裝 1 號 (i)
小洋裝 1 號 (ii)
小洋裝 1 號 (iii)
小洋裝 1 號 (iv)
小洋裝 1 號 (v)
dress
dress_detail
小洋裝 2 號
Baby shrug
Baby shrug
Baby shrug pattern 01
Baby shrug pattern 02
春秋罩衫 (艾咪手作 2009 3月份)
拼接爆米小花花樣
織到一半的帽子,測量尺寸
拼接遮陽帽(艾咪手作 2009 5月份)
小公主的背心裙(艾咪手作2009年9月份活動)
背心裙特寫
第一次打雙線的顏色花樣 -- 雪花帽
重打雪花帽
雪花帽側面及背面
雪花帽的正面及反面
小毛線鞋一隻
小毛線鞋正面照
小毛線鞋側面照
寶寶試穿小毛線鞋
另一雙白色毛線小鞋
寶寶試穿白色毛線鞋
鉤針小熊 (i) -- 頭+身
鉤針小熊 (ii) -- 加上腳之後好像比較像小熊
鉤針小熊 (iii) -- 成品正面
鉤針小熊 (iv) -- 成品側面
鉤針小熊 (v) -- 成品背面
鉤針小熊 -- 劈腿!
鉤針小熊 -- 站立!
寶寶試戴鉤針三角帽
寶寶試戴鉤針三角帽
寶寶鉤針三角帽
寶寶鉤針三角帽
送給 Claire 的飛行小花帽(六個月尺寸)(模特兒陳小牛戴得有點勉強 :p)
試織古典花邊小帽(模特兒陳小牛)
鉤針玫瑰花
送給 Allison 的古典花邊玫瑰帽(新生兒尺寸)
花了我一番功夫的玫瑰花特寫
送給 Allison 的雙球帽
鈴蘭小帽 (i) 正面
鈴蘭小帽 (ii) 斜角45度
鈴蘭小帽 (iii) 上面
鈴蘭小帽 (iv) 模特兒試戴
遮陽帽
陳小牛戴遮陽帽 (i)
陳小牛戴遮陽帽 (ii)
給 Allie 的遮陽帽
側面 look(帽沿做成前寬後窄)
正面 look
花花特寫~
Q寶充當一下小花遮陽帽的模特兒 -- 正面
小花遮陽帽背面(短帽沿就不會卡在脖子那邊)
小花遮陽帽側面
2011/9/11 寶寶的小洋裝4號
搞笑的毛線跑色
織給外甥女寶寶的小洋裝,定型中
要送給小外甥女的小洋裝完成
花花鈕扣
背面是一般鈕扣,沒有做釦眼,因為合過來右邊隨便的洞洞都可以釦 ^^;
我兒子好可愛呀~ ^^
完成的小洋裝掛起來照一張
Q寶順便再示範一下髮帶
髮帶上有兩大兩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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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片最新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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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ki Chien 說:您好~這件小洋裝真的好可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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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芳華 說:你好,看到你織的這件背心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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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a 說:妳好: 看到妳這件...
-
小雲 說:您好:瀏覽到妳編織的綠色背心...
相簿列表資訊
- 最新上傳:
- 2011/09/13
- 全站分類:
- 藝文生活
- 本日人氣: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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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837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聲字第 232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訴訟參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321號
聲 請 人 鄒鳳珠
即 告訴人
王宇平
聲 請 人 王宇彤
聲 請 人 翁秋華
即 告訴人
羅嘉雯
聲 請 人 徐承蔭律師
代 理 人 劉依婷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亞生
選任辯護人 曾偉哲律師
謝明智律師
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賴亞生被訴殺人案件(本院109 年度囑上重
更一字第4 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鄒鳳珠、王宇平、王宇彤、翁秋華、羅嘉雯參與本案
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亞生涉犯刑法第271 條之殺人、第27
1 第2 項、第1 項之殺人未遂罪,屬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
38第1 項第1 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聲請人鄒鳳珠、
王宇平、王宇彤為被害人王冠中之配偶、子女,聲請人翁秋
華、羅嘉雯為被害人本人,屬同條得為聲請訴訟參與之人;
被告所犯係屬重罪,聲請人即被害人且為最接近事實之人,
對犯罪事實之調查、呈現具重要性,關於卷內證據,乃至於
調查之必要性,有通知其等到場及表示意見之必要性,為保
障被害人地位及權利,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之被害人
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
聲請參與本案訴訟;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
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
、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
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
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
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
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8第1 項第1 款、第2 項
前段、第455 條之40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賴亞生涉犯殺人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於本
院更審審理中。被害人王冠中已死亡,聲請人鄒鳳珠、王宇
平、王宇彤分別為被害人之配偶及直系血親,聲請人翁秋華
、羅嘉雯為被害人,本院經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
見,斟酌上揭案件情節、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
情事,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
無不適當之情形。本件聲請人等聲請訴訟參與,均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0第2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簡 芳 潔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惠 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